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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4回 鄞县僧绛州僧(第1页)

太宰某公,鄞县人。

未遇时尝寓一僧寺读书。

公家贫,僧每周以饮食,心颇德之,寓寺久,知僧有密室,人迹罕至。

室有小窦,众僧尝抵其处,寂不为开,惟以一指弹之,斯须窦启,众乃渐入。

入必经宿厌饫而后返,或馈运食物必身亲其役,不以任人。

公窥得之,而弗敢问也。

一日,寺僧悉出赴应。

公戏如所弹,见一女童开窦,内有妇女十余人,一见者或喜、或怒、或惊讶,恐僧知事泄,共相攒执不之放,俄而僧归,大恚曰:“我以恩义待君,而君立心如此,殆有宿冤,势不两存,请自死。”

公求一醉自尽,僧与之酒。

昏醉间忽见韦驮尊者以杵授之,惊起,杵果在手。

乃绐僧曰:“我固即死,愿出拜三宝。”

众僧翼公出,环立左右,公拜毕,即挥杵掠僧,遇者辄昏仆。

公遂驰走,时山门已扃,恐众僧追及,乃奔入钟楼,楼下一钟覆入地数寸,钟有孔大,仅盈股,至是突入焉。

僧遍索方知,怪其能入,出之不得,击之不能,谋裹薪以焚钟,公举杵奋击钟,轰然声吼。

寺故无钟声,邻闻而疑,且见火光。

引梯起视得其状,鼓噪而入,起钟出,公奔诉于官,寺毁僧灭。

绛州陶尚书未第时,尝肆业某僧舍。

一日闲游,径步至僧密室,见僧坐妇于怀,亟回走,僧追及之曰:“君不读书而好游荡,事既至此,势不俱生。”

乃幽之别室,迫死自尽。

陶曰:“死则死矣,愿得一饱,僧许诺,退具饮食。

陶觅室中得一小石,故置桌,令不平。

僧捧面以进,俯首稳桌,陶举石一击其首而走。

僧茹痛,追至殿上,忽风起香灰,眯其目,寺外僧党在焉,僧大呼不得放走陶秀才。

陶度不得脱,怆惶奔入钟楼,楼下一钟覆地有年,至则忽自起,陶乃入钟旋覆下,僧遍索不得,怅怏不止,不虞其在钟内也。

顷之陶仆至,僧绐已归,家人遍访弗可得,夜梦神指其处促使出之。

比晓往视钟,怪不之信。

夕梦复如初,试集众起钟,陶出无恙。

时已三日矣,诉之官。

僧伏法,寺亦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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